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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編輯:18加盟網 來源:0 瀏覽數:8199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的精神,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現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的精神,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現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帳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 上述跨區域經營的連鎖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后,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辦發[2002]49號文件的精神,及時制定統一納稅后所屬地區間財政利益調整辦法,妥善處理好各級財政利益分配關系,以確保連鎖企業門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以利于連鎖經營的發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 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2]49號發展連鎖經營是促進大流通,帶動大生產的重要措施,是改造傳統商業,提升流通產業競爭力,推進流通現代化的有效途徑。目前,連鎖經營已成為商品流通業中最具活力的經營方式,在我國零售業、餐飲業等服務行業中普遍應用。但是由于發展時間短,現階段我國連鎖經營的總體水平仍然較低,突出表現是企業規模偏小、規范化程度不高。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不斷提高流通產業的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 引導消費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效促進連鎖經營的發展。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最近提出了“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重要意義
連鎖經營是通過對若干零售企業實行集中采購、分散銷售、規范化經營,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一種現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營連鎖、特許連鎖、自由連鎖等類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統一銷售價格等是連鎖經營的基本規范和內在要求。促進連鎖經營發展對我國生產、流通、消費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發展連鎖經營,通過規模化采購和網絡化銷售連接大批生產者和千家萬戶的消費者,可以有效銜接產需,是發展大流通,帶動大生產的重要措施。沒有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體系的建立,就不可能發展現代化大工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次,發展連鎖經營,有利于優化流通業態結構,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務,引導促進消費,培育保護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第三,發展連鎖經營,有利于提高流通的組織化程度,實現經營行為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凈化市場環境,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強化稅收征管,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治本之策。第四,加入世貿組織后3年內,我國將基本取消對外資參與傭金代理、批發、零售在地域、股權、數量等方面的限制,取消對外資參與特許經營的限制,流通領域必將出現更加激烈的競爭。發展連鎖經營,擴大經營規模,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是新形勢下我國應對國際競爭,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發展連鎖經營工作。
二、采取切實措施,促進連鎖經營發展
(一)深化改革,積極培育一批主業突出、經營規模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連鎖集團。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連鎖經營企業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突出經營主業,增強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鼓勵連鎖經營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直營連鎖網絡,或通過商品、品牌、商號、配送、管理技術等聯結方式發展特許經營網絡。鼓勵相同業態或經營內容相近的連鎖經營企業通過兼并、聯合等形式進行重組,實現低成本擴張和跨地區發展。對通過兼并、收購等發展連鎖經營的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對資產質量好、經營機制規范、成長性強的連鎖經營企業,要鼓勵其上市。
(二)統籌規劃,加快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要做好規劃與標準制訂等基礎工作,積極扶持連鎖經營企業配送中心的建設,鼓勵引進和自主開發先進物流管理技術,努力實現倉庫立體化、裝卸搬運機械化、商品配貨電子化,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體系,提高連鎖經營企業商品統一采購和集中配送的比例。積極改造傳統的運輸和倉儲企業,挖掘現有物流網絡設施潛力,發展面向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化物流配送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要納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范圍。有關部門要對與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予以扶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門要對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條件的送貨車輛盡可能提供市區通行、停靠的便利。
(三)加強管理,提高連鎖經營企業規范化水平。要按照連鎖經營標準化、專業化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企業規范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要強化對門店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連鎖經營企業時點銷售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客戶關系管理和供應鏈管理技術,加快連鎖經營企業信息化建設步伐,推廣品類管理、電子標牌、防損防盜等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抓緊培養熟悉現代流通規則、方式、管理及技術的高素質人才,積極開展連鎖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要進一步培育連鎖經營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商業對外開放的經驗教訓,抓住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利時機,不斷完善商業利用外資的管理法規,根據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加快商業對外開放步伐。要提高商業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引進、學習和消化跨國連鎖集團先進的經營理念、經營模式和管理技術。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資改造傳統商業的力度,大力推進傳統商業向現代商業的轉變。鼓勵和推動有條件的大型連鎖經營企業“走出去”,建立我國自己的跨國連鎖經營企業。
(五)推動連鎖經營向多領域和深層次發展。要進一步拓寬發展連鎖經營的行業范圍,除零售業和餐飲服務業外,要鼓勵電腦軟件、汽車銷售及租賃、汽車配件及維修、房地產中介、家政服務、旅游等新興服務業以及鐵路、郵政、電訊、石化、煙草等經營比較集中的行業積極探索和推行連鎖經營。在繼續發展直營連鎖的同時,積極、規范發展特許經營,鼓勵企業學習借鑒國外特許經營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運用特許經營的模式實現規模化經營,努力培育民族特許品牌,形成規范化、可復制、易擴張、能夠實施有效監管的特許經營體系。
三、為發展連鎖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市場準入機制。
工商、衛生、環保、質檢、消防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
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設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連鎖經營企業經營范圍,原則上按企業章程核定,其中按行業大類核定的,應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前置審批項目除外”字樣。
連鎖經營企業經營煙草、藥品、書籍、報刊、音像制品,代售郵票、信封、明信片、電話卡、代辦公用電話等業務,可由總部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總部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后,門店不需再辦理相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可由總部(或委托門店)持加蓋總部印章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向門店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并由門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即可。有關部門在辦理連鎖經營企業經營上述商品或服務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時,對不同地區和系統內外的所有企業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對連鎖經營企業要求設立非企業法人門店和配送中心的,門店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予以支持,不得設置障礙。
(二)實行統一納稅,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區域發展。
對省內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市(地)、縣內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經市(地)、縣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市(地)、縣內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對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及時制定統一納稅后所屬地區間財政利益調整辦法,使連鎖企業門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
(三)減少對連鎖經營企業的重復檢查,嚴格收費管理。
工商、環保、質檢、城管、物價等部門要依法行政,加強協調,推行多部門組織的聯合檢查,減少對連鎖經營企業的多頭和重復檢查。要根據連鎖經營企業的特點,強化總店的管理責任,并把檢查的重點放在總部和配送中心。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收費管理,規范收費制度,公開收費標準。嚴禁向連鎖經營企業亂攤派、亂收費。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罰沒收入),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四、切實加強對發展連鎖經營工作的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做好組織協調,并結合實際制定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把有關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著力打破部門分割和地區封鎖,改革各種不合理的行政審批制度,為連鎖經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要加快制訂連鎖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要力爭通過幾年的努力,顯著提高連鎖經營的規模化和規范化水平,初步形成連鎖經營在我國商業、服務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中的主體地位,積極推進流通現代化,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附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現對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企業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二、連鎖企業實行由總店向總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增值稅后,財政部門應研究采取妥善辦法,保證分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影響。涉及省內地、市間利益轉移,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地、市內縣(市)間利益轉移的,由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范圍內的利益轉移,由縣(市)財政部門確定。
三、對自愿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1997年11月11日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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